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1-29 00:00 浏览次数:

泰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泰政发〔2013〕4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发展多元化办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办学,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教育的办学模式。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关规定投资参与建设配套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价;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县(市、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补助;县(市、区)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再就业教育、各类职业技能、妇女素质提升等培训项目交由有资质的民办学校完成,提高社会管理效能。

(三)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基金,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建立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融资担保体系,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在落实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扶持。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并依法落实相关税前扣除政策。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质押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四)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待遇。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统一进行人事代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进行统一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学生可自主选择在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五)提升民办教育师资水平。制定为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提供师资扶持的政策措施,每年选派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改善民办学校师资结构。将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全市教师培训体系,由地方财政负担民办学校师资培训费用,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六)健全民办学校投资回报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入满五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出资人产权份额经单位决策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其办学结余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进行分配。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

(一)进一步落实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许可,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教育及职业技能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批。民政部门要依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税务部门要做好税务登记。强化属地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对从事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或非学历社会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市、区)依法审批,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

(二)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有较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民办学校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三)健全民办学校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严禁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落实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标准要适当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

(四)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制度。民办学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的,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其办学注册资金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审批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资金及利息归学校所有,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按规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健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及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开展。民办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机构,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校园“三防”建设,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防范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退出机制。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依照规定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部门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给予举办者补偿后,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营利性学校终止办学,其剩余资产按《公司法》规定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加快发展民办教育领导小组,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民办教育发展工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重视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办教育的办学潜力。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划制定、统筹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扶持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社保政策,依法保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物价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查处各种违法收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依法查处非法办学行为;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民办学校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虚假招生广告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落实各类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用地优惠政策;新闻单位协助做好民办教育宣传工作,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民办学校进行审计,对其他民办学校财政性资金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混合制民办教育中国有资产部分进行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简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为民办学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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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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