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9〕2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30 08:4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市、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场所条件方面。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必须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二)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三)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二、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机构编制或者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法人登记。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设置标准。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完成法人登记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承接提供餐饮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一)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应按照统一教学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师资队伍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将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认真做好校内办学和课后服务工作

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课后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家长和学生接受学校课后服务。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通过购买课后服务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知识教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全面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发展的相关事宜。进一步强化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起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日常监管

要落实年检年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实行“黑白”名单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市、区)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受理和分派、各相关部门督查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综合执法力量,组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做好校外培训市场的管理、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


相关解读: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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