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900004341355p/2020-003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教育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2020-
09-0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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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可以向本局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一般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条 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投诉电话:6991561;邮箱:jyj_bgs01@ta.shandong.cn;网址: http://jyj.taian.gov.cn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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