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02 17:24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工作部署,现将我市2021年4月自学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

(一)考试时间为20214月10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我市设考点个,考生根据准考证标注的考点名称和地址参加考试,可于49日下午17:00后熟悉考点。

二、准考证打印

2021年3月29日至4月11日(每天7:00-20:00),考生可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http://zk.sdzk.cn),进入山东省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zk.sdzk.cn)自行打印准考证及《山东省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承诺书》(见文末附件,每科考试进入考点上交核验,每次均须上交)。考生若遗忘登录密码,可按提示找回,无法找回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重置。

、防疫须知

(一)考生要加强防疫知识学习,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自3月29日起每日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建议考生自3月29日起无特殊情况不要离鲁。4月5日前考生必须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保持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为绿码,考前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统一网上核查,考生入场时无需向考点出示。

(二)考生需如实填写《健康承诺书》,每场考试进入考点时,将《健康承诺书》交考点工作人员,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

(三)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认病例接触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考前21天从高风险等级地区回鲁的、考前14天从中风险等级地区回鲁的,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的,考前有发热(体温≥37.3℃)或其他呼吸道疾病症状的考生,务必前往本人考试所在市定点医疗机构作核酸检测。考生入场时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四)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五)考试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笔试考试过程中,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非低风险地区或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六)考生在考点外候考及入场、离场等时段,应自觉排队,必须时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自觉服从安保人员管理。对不服从防疫管理,故意扎推聚集,扰乱考试秩序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所有送考、陪考及无关人员,不得在考点大门外逗留、聚集。

三、考试须知

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电子身份证除外)进入封闭区。因手机禁止带入封闭区以内,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考生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请广大考生注意。

考生应提前查看本人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入场考试。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注明的考点、考场和座号参加考试,走错考场或坐错位置的考生按违纪处理,取消考试成绩。

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考生入场时要进行严格细致的两次安全检查、人脸识别、体温检测、身份核验等,入场检查时间较长,考生应提前做好出行规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到场,以免耽误考试。

除口罩、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用品外,书籍、纸张、手机以及各种通讯工具、手表、存储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均不准带入考点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不携带无关用品参加考试,防止个人物品丢失。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规定》(教考试[2009]1号)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

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答案填涂在答题卡的第一部分答题区,用2B铅笔将相应的信息点涂黑;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用黑色签字笔将答案书写在第二部分答题区。答错位置或不在规定区域内作答的,不得分。

考生笔迹信息随合格课程成绩记入考生考籍档案,未按要求填写笔迹确认部分内容、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和考生签名的考生,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五)考生应端正考风、文明应考,认真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承诺,我市考点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对考试过程实施全范围、全过程监控并录像,考试进行中和结束后均可通过视频录像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所有作弊考生的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国家和全省统一考试中,考生的作弊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民公共信用平台,一旦被记入,将对公民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六)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凡携带手机等通讯器材进入考场的,无论开机与否,一律判作弊,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考试期间,严禁将试题、答卷等拍照传出考场,严禁将试题、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如果违反,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严肃处理。招生考试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惩考试期间将试卷、答案外传或携带资料小抄入场等涉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希望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共同建设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七)考后一个月,考生可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ww.sdzk.cn)查询考试成绩,并到各县市区招考办(报名点)领取课程合格证书。

四、咨询、举报电话

欢迎广大考生举报涉考违法行为,泰安市招生考试中心咨询、举报电话:8205425,电子邮箱:tazkzxzkk@163.com

请各位考生提前做好个人防护和各项准备工作,查看考点考场,关注天气变化,保持身体健康,安全文明出行,注意饮食卫生,以免影响考试。

祝各位考生考试安全顺利,取得好成绩!

 

附件:山东省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承诺书.docx

 

 

泰安市招生考试中心                                  

2021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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