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1-07-26 10:0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某在校女学生王甲,因嫉妒比她学习好的邻居郝某(在校生),便邀约学生乙、丙、丁去打郝某。一天下午6时许,四被告人到郝某所就读的中学,没有找到郝某。学生乙提出不能白来,四被告人即商定找一个人来打。由学生乙找人,将长得像郝某的学生詹某叫来。四被告人将詹某拖到一僻静处,四人相继动手殴打詹某,并将詹的手机扔到草丛中,抢得詹某的人民币39元。后因路人劝阻,四被告人才离开。詹某被打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和学生乙、丙、丁共同殴打他人并抢劫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7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甲、学生乙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学生丙、丁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正值花季年龄的少女,竟对无辜少女大打出手、抢劫,看来着实令人不解。但从深层次看,其实四被告人虽然家境各异,但是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备受父母溺爱。由此,从小娇生惯养,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在家里唯我独尊,以致养成任性、蛮横、敏感、多疑、嫉妒、自私自利的性格。四人因同在一校学习声乐,颇有共同语言,便结为一伙,经常邀约上馆子,进录像厅、蹦迪。并经常模仿电视里的镜头戏弄、欺负其他同学。而王甲仅因住同一院落的郝某学习成绩比她好,穿着比她得体,便认为郝某看不起她,抢了她的风头。再加上父母在教育她时总以郝某为榜样,使她对郝某是又嫉妒又愤恨,决心要教训教训郝,目的就是要打掉郝的“傲气”。有了这个想法,王甲即不去多想,便邀约学生乙等三人,直奔郝所在的学校。到学校后,四人没有找到人,就应离去,这样也就不会发生以后的事了。但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学生乙和王甲一样也是极为任性,又十分自负的女孩,没找到郝,学生乙竟提出找一个像郝的人打一顿,消消气。无辜的詹某因长相有几分与郝相似,竟成了替打的靶子、受抢的羔羊。王甲等人为自己的任性胡来付出了代价,沦为罪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被告人的父母更是顿足捶胸,悔恨不已。花样年华,花季少女,争强好胜是正常的。但是,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伤害学习比自己强的同学就不可取了。

【延伸阅读】

1.什么是校园欺凌?它的危害有哪些?

校园欺凌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对他人实施的肢体、言语或精神上的伤害和攻击。校园直接欺凌包括肢体欺凌和言语欺凌,间接欺凌指通过散播谣言、利用人际关系、煽动他人恶意对待等方式,将受欺凌者排除在某个团体之外。

校园欺凌的危害: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破坏了校园和谐、社会秩序;容易使欺凌者成为“问题少年”和“不良少年”;容易使欺凌者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最终危害社会。

2.造成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的原因有哪些?

①受欺凌者缺乏必要的社交能力、内心自卑或性格不合群;②欺凌者受家庭、社会、网络等不良文化及环境的影响,缺少成就感、同情心;③家庭教育中的专制、放任等现象;④学校教育中的成绩最重要、其他无所谓的唯分思想;⑤社会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等。

3.如果遭遇校园欺凌和暴力,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①当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他人的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寻求法律保护。

②当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如通过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为避免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未成年人分别应该怎样做?

国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大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社会: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查,监管图书、音像、网络中的“三俗”文化和暴力文化,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等。

学校: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对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对中小学生开展“珍爱生命、远离暴力”的系列活动;积极对“问题学生”实施科学有效的跟踪辅导、帮教活动等。

家庭:家长要肩负起对孩子的教育和监护职责;掌握科学的家教理念,多与孩子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表现;自觉发挥榜样的作用,注意自己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孩子处理好人际关系等。

未成年人:提高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做到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与人发生矛盾时,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遇到欺凌和暴力时,及时请老师、家长等帮助解决,必要时,依法维权等。(来源:赣州市教育局)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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