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1-08-26 10:0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被告李某(17岁)因情感纠纷,与被告张某约架,双方各纠集几个“哥们”于当晚九点到达双方约定的章贡区建春门古浮桥。其中,李某纠集方某、罗某,张某纠集王某、谢某,双方人员均不满18周岁。双方打斗过程中,因发生推搡,导致罗某站立不稳掉入江中死亡。案件经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检察院审查后以聚众斗殴罪对受害人罗某一方的李某、方某依法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王某、谢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方某因李某的个人情感问题,为了报复他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张某、王某、谢某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1、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3、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4、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5、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律师点评】 

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欧阳瑞仓、戴英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据犯罪后果与情节的严重程度,聚众斗殴罪可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还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因各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对李某、方某、张某、王某、谢某均作出了从轻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于所谓“哥们义气”导致的悲剧。几个无知少年仅因所谓的“哥们”一招呼就纷纷聚集并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个鲜活的生命凋逝,其余参加人员无一幸免全部陷入牢狱之灾。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自身要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明白什么人可交往、什么人可深交、什么人应保持距离。同时,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家长也一定要多跟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要了解孩子身边朋友的品性、家教、有无不良嗜好等。家庭、学校要根据青少年处于成长阶段,心理极不稳定、活泼好动的特点,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理解,使之不会到社会上去寻求关爱而交友不慎。对于青少年学生在社会上交友, 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不良的苗头,就要及时制止,以免铸成大错。(来源:赣州市教育局)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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