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2 09:30 浏览次数:

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规程,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市政府长期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研究制定全市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全市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督学建议名单;发布市级教育督导报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职责:

(一)主任:负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召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三)成员:按照部门所负责的相应职能履行相关教育督导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处理重要事项的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部署、协调教育督导重要问题,原则上每年年初、年终各召开1次会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按照会议议题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副主任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主任或副主任要求及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审定。

第四章  审议事项办理程序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副主任、各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根据需要可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被督导单位落实。教育综合督导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督导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组织成员单位参与教育重点工作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维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权威,严格遵守工作规则,认真贯彻执行工作部署。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规则须报请主任同意并提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参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部署,按照加强督学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选优配强总督学;在有关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参考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对履职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约谈相关负责人。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市委统战部:支持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困难问题。

市委编办: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按规定补充缺编教师、满足教育教学需求;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指导县级编制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全市政府常务会定期议教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听取教育工作汇报,切实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且下发会议纪要。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履行教育职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将教育优先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提出支持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进教育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市级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拟定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贯彻执行党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全市教师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学校(幼儿园)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语言文字等工作; 

市科技局:支持指导科技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使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搭建校企对话平台。

市公安局: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学校以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

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相关教育财政投入政策,积极筹措财政教育经费,确保实现“两个只增不减”;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财政部门,开展教育政策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完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公开招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人员申报有关人才工程;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深化教育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动落实城镇配套教育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优先安排并解决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负责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中规划不到位的问题整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指导;负责督促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径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教育和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学校做好学生预防近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于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落实规划条件、建设意见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中加以落实;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办理;负责将食品生产许可等事项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学校食堂经管者、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

体育局:深化体教融合,指导学校体育工作。联合教育部门开展面向学生的体育竞赛、体育特长培养、体质监测和反兴奋剂工作负责学生体育竞赛的业务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学校体育项目普及,指导体育教师培训,提高学校业余训练水平。负责完善公共体育设施,联合教育部门有序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为学校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有利条件。

团市委指导全市大中学校的共青团工作,指导全市少先队工作,指导市学联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团组织建设和少先队的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青少年思想教育,组织指导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残联:协助教育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做好残疾学生的录取工作,保障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帮助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调研制定残疾人教育的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税务局: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对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教、吸纳职业学校毕业生实习等涉及教育领域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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