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2-10-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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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政府对魏某某、李某某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的女儿魏某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但二被执行人未送魏某返校接受义务教育。某乡政府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于XX年XX月XX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2.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乡政府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乡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某政府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权限合法,魏某某、李某某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送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及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乡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耐心对魏某某、李某某阐明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对魏某进行思想辅导,最终魏某积极返校继续完成学业,魏某某、李某某也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系乡政府落实政府保护责任,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经法院、政府等多方联动,耐心劝导沟通,魏某得以重返校园继续学习。通过这一案件,不仅保障魏某受教育权,更提醒监护人教育引导、管理督促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通过知识学习和积累,阻断代际贫困,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架设司法桥梁。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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