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委托高等院校培养师范生就业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7 08:53 浏览次数:


泰安市政府委托高等院校培养师范生

就业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委托高等院校培养师范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教师字〔2019〕7号)和《泰安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鲁教师字〔2019〕7号文件做好市级政府委托高等院校培养师范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泰教发〔2019〕23号),为做好泰安市政府委托高等院校培养师范生(简称“委培师范生”)就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竞岗选聘

(一)考试选岗。委培师范生参加当年我市指定县市区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考试的笔试和面试环节,根据综合成绩分学段、学科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同一学段学科应聘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笔试成绩也并列的进行面试加试确定排序。考试费用参照公开招聘教师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委培师范生参加竞岗选聘时以学段学科为单位,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岗。无故不参加选岗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岗位。每名委培师范生只有一次选岗机会。

体检考察。体检参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对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由体检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委培师范生未征得体检组织部门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或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且视为违约。体检费用由委培师范生个人承担。

)公示聘用委培师范生经考察、体检均合格,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组织办理聘用手续。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履约管理

符合入职条件的委培师范生应取得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履约服务年限不少于6年。

(一)中止协议。委培师范生在校就读期间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市教育局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市教育局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二)解除协议。委培师范生一般在毕业年度5月底提出解约申请,经培养高校、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生效,逾期不再受理解约事宜。委培师范生在服务期内提出解约的,需经服务学校、县市区教育部门同意,一般在寒暑假接受解约申请。

委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者自动放弃所在学校学籍,或者未按时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而无法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毕业时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毕业后未按时到我市报到,或未到我市需求岗位范围内任教的,我市将取消其委托培养资格,不再安排就业。不提出解约申请且无故不到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业的,或不服从市、县教育部门安排的,将记入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三年内不允许报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岗位。

(三)培养期内考研。委培师范生可在培养期内报考或推免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由委培师范生自行承担。在报考或推免报考类别选择“定向就业”,报考或推免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专业,经市教育局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泰安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的,可保留委托培养身份至完成研究生学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学费、生活费自理,人事档案由市教育局管理,不得派遣至委培师范生就读研究生的院校。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选岗考试,确定工作岗位。

本方案由泰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委托高等院校培养师范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教师字〔2019〕 7号)执行。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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