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老师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系培训机构兼职培训老师,2018年6月23日、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当时任职培训教师的校外培训机构中,利用一对一教学之机,在课程辅导培训结束后于教室内对被害人廖某某(女,l4岁)进行强制猥亵。被害人母亲发现后,于同月24日报警。
【调查与处理】2018年8月6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相关的行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培训机构师资良莠不齐,一些培训机构教师利用教学之机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本案是检察机关着眼于未成年人保护,立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本职,通过已建立起的未成年人办案专人负责机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依法提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等工作,及时、有效、全面地保障了此案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惩治犯罪;同时,检察机关摒弃了就案办案的思维,着眼于预防更多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更大范围地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分析该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撰写党政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了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与肯定,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最后,该案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制度完善、加强监督的成功案例。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