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向社会征集《泰安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切实解决虚假宣传承诺、培训质量低下、收费不规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鲁教组办函〔2022〕19号)精神,泰安市教育局起草了《泰安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切实解决虚假宣传承诺、培训质量低下、收费不规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鲁教组办函〔2022〕19号)精神,泰安市教育局起草了《泰安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泰安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邮箱:jyj_xwpxjg@ta.shandong.cn;
(二)通过传真发送至:0538-6991414(传真);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泰安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2号市政大楼A7008-2,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
泰安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24日
泰安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
(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推动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鲁教组办函〔202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成人类培训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成人高考辅导、普通专升本辅导、考研辅导、高考复读、语言培训等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从事卫生、保安、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和公务员招录培训、教师资格考试培训等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设立,不适用本办法。
二、设立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设立时,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坚守安全底线。坚持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举办者
举办成人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成人类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成人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成人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机构名称
成人类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成人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
五、开办资金
成人类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场地设施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场所。
成人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审验手续,达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成人类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成人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七、机构章程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
章程应当载明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八、党组织建设
成人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要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要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要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九、决策机构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十、监督机构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十一、行政负责人
成人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十二、法定代表人
成人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十三、从业人员
成人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成人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
成人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员人数的2%。
成人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聘请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设立审批
成人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书面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后,再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和项目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评议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成人类培训机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审批机关完成审批后,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向教育部门推送。
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请设立一个成人类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成人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成人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十五、安全管理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应急处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对所使用房屋和设施加强监督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对房屋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质量可靠。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成人类培训机构培训时段应确保学员参训安全,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应尽量避免场地及周边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参训学员安全的干扰因素。
成人类培训机构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1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超过1000人(含)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鼓励成人类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成人类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关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
十六、招生管理
成人类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成人类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成人类培训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广告中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学员,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以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成人类培训机构须与参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义务及退费有关问题。成人类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在驻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定银行中开设风险保证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并向保证金账户中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额度额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原则上一般不低于10万元。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风险保证金,培训机构不得用风险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十七、教学管理
成人类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应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成人类培训之名开设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标准相配套的课程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成人类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成人类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成人类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十八、人员管理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成人类培训机构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从教经历等信息;其他从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十九、附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成人类培训机构的检查,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成人类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共享。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以按照本设置规定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区域内成人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
本设置规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在本设置规定施行前已批准设立的成人类培训机构,须在202X年XX月XX日前按本设置规定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届时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为提高设置规定起草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2月8日,泰安市教育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征集,<泰安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意见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12月8日,泰安市教育局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