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一
发布日期:2024-06-21 14:59 浏览次数:

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中学生李某遭五名女生欺凌殴打,致右耳耳鸣、右耳鼓膜穿孔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五名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赔偿被欺凌者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7515元。

2021年9月20日,欧某、廖某、付某、石某、雷某五名学生结伴放学回家时遇到李某。欧某以李某曾欺凌过其妹为由欲殴打李某。随后,欧某等五名学生将李某带到小巷中,欧某、廖某、付某、石某相继施暴,雷某则给其他施暴者保管手机和衣物。欧某等五人的殴打行为造成李某右耳耳鸣、右耳鼓膜穿孔。此后李某起诉欧某等五名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欧某以李某曾欺凌过其妹为由率先施殴,其作为本次事件的发起者对李某损失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酌定其对李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廖某、付某、石某在欧某动手后相继殴打李某,造成欺凌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酌定该三名学生对李某损失各自承担20%的责任。雷某虽未殴打李某,但雷某在四名学生殴打李某的过程中给四名学生拿衣物及手机,为该四名学生的殴打行为提供帮助,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由于该五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各自监护人未对五名学生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http://jy.nanning.gov.cn/xxgk/fdzdgknr/fzzfjs/yasf/t5847869.html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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