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十二
发布日期:2024-07-08 09:15 浏览次数:

李某与某中学及八名侵权人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受害人李某某与侵权人赵某某、师某某、张某、李某、文某、代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就读于某中学。某日在学校宿舍楼内,赵某某等八人共同到李某某宿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面部、颈部、腰部多处受伤。李某某因合并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先后多次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某中学垫付医疗费用40000元。当地公安局对赵某某等人根据霸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某中学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赵某某等八人共同对李某某实施侵权行为,并致其产生严重精神损害,具有过错,应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赵某某等八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虽然学校平时会进行校园安全教育的宣传,但未采取更多措施保障学生安全,对李某某受到的严重侵害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校园霸凌、侵犯健康权的典型案例,霸凌行为对李某造成身体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根据监护人和学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过错,判决监护人和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校园欺凌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牵系家庭和社会的神经。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惩戒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校园霸凌势头,强化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校风”“家风”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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