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25 15:27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发〔2018〕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19年3月25日至3月29日;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联系电话:0538-6991790;

2.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jyj_zcjk01 @ta.shandong.cn。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一)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必须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二)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承接提供餐饮服务。

(三)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设置标准。

二、规范培训行为

(一)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应按照统一教学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强化师资队伍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各县市区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督促培训机构将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加强师资培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

(三)严格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亮证办学,并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

(四)加强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培训对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总责,可参照市级做法,逐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联动监管、有效落实。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品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食品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受理和分派、各职能部门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综合相关执法力量,积极参与规范治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情况作为重要督导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列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予以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二)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对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年度检查、督促指导、严肃查处等方式,发挥各部门监管优势,共同促进其积极整改。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公布黑白名单。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及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四、规范校内办学

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教学规范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落实作业分层布置制度和每日作业总量控制制度,严禁教师“布置不批改”或让家长代为批改学生作业;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加强家校共育和家长教育引导,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

五、加强课后服务

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课后服务可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或参加体育、艺术、科普活动、户外游戏、拓展训练、社团活动、劳动教育和实践活动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通过组织本校教师、发展社会志愿者、引入第三方机构等多种形式展开。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通过购买课后服务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知识教学。

各县市区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完善政策、创新措施,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根据课后服务质量和成效情况,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收入分配倾斜。对学校外聘的参与课后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员,可由双方协议确定有关劳务报酬,所需经费可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课后服务的,成立由家长委员会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准入评审小组,民主决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学校无偿提供场地及相应资源,降低运营成本。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课后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家长和学生接受学校课后服务。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


信息来源:泰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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